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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半年四川眉山市公务员考试第三次递补体检公告

发布:2015-09-11    来源: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四川公务员考试网现将2015上半年四川眉山市公务员考试第三次递补体检公告发布如下: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5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
  第三次递补体检有关事宜的公告
  根据中共眉山市委组织部、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5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的公告》规定,“因自愿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等出现的缺额,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进入面试的人员中依次递补”,在考察环节,因自愿放弃考察出现的缺额共9名,涉及9个职位,现将2015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第三次递补体检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递补体检对象
  递补人员名单附后(附件1)。
  二、体检时间及报到地点
  所有体检考生于2015年9月16日(星期三)上午8:00前,持本人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到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考录培训与监督科报到,统一前往医院,联系电话:38168528。
  三、体检标准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森林公安人民警察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要求,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四、其他事项
  (一)请考生认真阅读《体检须知》,严格遵照执行。
  (二)参加体检的人员,需携带本人署名的两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体检费500元左右(由医院收取)。
  (三)凡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责任由考生自负。因自动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产生的缺额,在参加面试的人员中按总成绩排名依次递补。
  特此公告。
  附件:1.眉山市2015年上半年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第三次递补体检人员名单
  2.体检须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2:
体检须知
  1.体检考生携带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的,须在抽取体检序号前关闭电源统一上交保管。
  2. 体检考生在体检中不得向工作人员透露本人、父母姓名及工作单位等信息。
  3.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4.体检表第二页由受检者本人填写(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要求字迹清楚,无涂改,病史部分要如实、逐项填齐,不能遗漏。
  5.体检前一天应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
  6.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
  7.女性受检者月经期间请勿做妇科及尿液检查,待经期完毕后再补检;怀孕或可能已受孕者,事先告知医护人员,勿做X光检查。
  8.请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录用。
  9.违反上述规则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应试人员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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