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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下半年四川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3)

发布:2017-04-28    来源:四川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根据历年时间安排,四川公务员考试网预测,2017下半年四川公务员考试将在2017年10月中下旬开始启动,届时报名工作将随后展开,有意向报考2017下半年四川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可提早做好备考工作。历年四川公务员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生可结合最新版四川公务员考试用书备考,下面四川公务员考试网就法律常识为考生提供一些练习。
  2017下半年四川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练习题(3)
  1.不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是(  )
  A.环境权
  B.平等权
  C.出版自由
  D.受教育权
  2.(不定项)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公务员法的立法目的是(  )。
  A.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B.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C.提高公务员的能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
  D.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
  3.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下列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是(  )。
  A.哈尔滨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
  B.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C.中共哈尔滨市委
  D.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4.当国家公务员认为自己受到单位的不公平待遇时,可以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诉?(  )
  A.人民法院
  B.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C.人民检察院
  D.行政监察机关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法律是(  )。
  A.宪法
  B.刑事诉讼法
  C.婚姻法
  D.劳动法



  四川公务员考试网参考解析:
  1.答案: A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故正确答案为A。
  2.答案: ABD
  解析:
  《公务员法》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故正确答案为A、B、D。
  3.答案: D
  解析: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必须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故B、C错误。哈尔滨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不是哈尔滨市人大,不属于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而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属于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故正确答案为D。
  4.答案: D
  解析: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故正确答案为D。
  本题相关知识点:
  《公务员法》第九十条规定: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5.答案: C
  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婚姻法》是1948年华北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后,由中央妇委起草,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于1950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法律。它也成为了中央政府在建国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第一部《宪法》是在1949年颁布的《共同纲领》基础上,几经修改在1954年颁布,被称为54宪法。《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通过,《劳动法》在1994年通过,所以排除A、B、D三项。故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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